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X,因本案于2010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丽萍、王春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X、被害人康俊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贺X与被害人康俊涛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棋牌室内玩牌时,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人贺X持器械打伤康俊涛头部,致康俊涛开放性凹陷性骨折及左硬膜外血肿,经鉴定构成重伤。
以上事实,被告人贺X、被害人康俊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证言、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6日起至2014年8月5日止。)
审判长苏琼
审判员胡泰忠
书记员杨仲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