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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X,男,2007年4月、2009年9月均因犯盗窃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拘役三个月;因本案于2010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X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孔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孔X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路X弄X号X室被害人詹某某住宅,采用拉断防盗窗栅栏后钻窗的方法入室,窃得人民币260元。

2010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孔X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路X弄X号X室被害人陈某某住宅,采用上述相同方法入室,窃得人民币850元及天语牌移动电话1部。

2010年3月底4月初某日,被告人孔X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路X弄X号X室被害人钱某住宅,采用上述相同方法入室,窃得价值人民币683元的诺基亚牌移动电话1部。

2010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孔X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被害人顾某甲住宅,采用上述相同方法入室,窃得三星牌移动电话1部、x牌打火机2只等物。

2010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孔X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路X弄X号X室被害人倪某某住宅,采用上述相同方法入室,窃得人民币1000元。

2010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孔X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被害人闵某某住宅,采用上述相同方法入室,因室主发现而盗窃未能得逞。

2010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孔X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被害人姜某某住宅,采用采用上述相同方法入室室,窃得人民币60余元。

2010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孔X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被害人朱某住宅,采用攀爬后钻窗的方法入室,窃得人民币170元及价值人民币39元的李宁牌运动鞋1双、交通卡1张、诺基亚牌移动电话1部等物。

2010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孔X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被害人夏某某住宅,采用攀爬后钻窗的方法入室,窃得人民币2700元。

2010年5月某日凌晨,被告人孔X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金杨街道香山四居委办公室,采用拉断防盗窗栅栏后钻窗的方法入室,窃得人民币40余元及明基牌数码相机1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詹某某、陈某某、钱某、顾某甲、倪某某、闵某某、姜某某、朱某、夏某某、顾某乙的陈某、公安机关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材料、照片、案发经过记录、相关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其中大部分系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孔X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孔X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孔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7日起至2012年5月16日止。)

二、未退赔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丁晓青

书记员徐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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