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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某红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范某某因买山急需资金周转于2010年1月13日向原告借款x元整。原、被告双方书面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30‰。上述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利息8000元。

被告范某某辩称:对原告的陈述及证据被告没有异议。被告同意偿还原告的借款。但被告目前经济困难,请求延期偿还并适当减少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范某某因买山急需资金周转欲向原告借款。2010年1月13日,原告向被告提供现金x元,被告亦于即日向原告出具相应的借条1张,原、被告双方书面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按月利率30‰计算该借款利息。上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予偿还,双方酿成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范某某欠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由被告范某某于2010年8月30日前偿还本金x元;2010年9月30日前偿还本金x元;2010年10月30日前偿还本金x元及上述借款x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款日至);

二、其余诉讼请求原告王某某自愿放弃;

三、若被告范某某未按上述日期如数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及利息,则被告范某某应另支付原告王某某违约金x元。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范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红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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