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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北京安美炫商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朝民初字第1804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18047号

原告沈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薇萍,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学奎,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安美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铁某某。

本院在审理沈某某诉北京安美炫商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沈某某于200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沈某某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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