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董事长助理,住(略)。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视域四维城市导向系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西里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勇,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满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执行经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与北京视域四维城市导向系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北京视域四维城市导向系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北京视域四维城市导向系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北京视域四维城市导向系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257元,由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北京视域四维城市导向系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普翔
人民陪审员李某良
人民陪审员王某萍
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薄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