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人(本诉被告)北京安邦伟业木门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乡X村(北京市门窗公司南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潭槐,北京市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宋德奇,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址黑龙江省望奎县X镇X村大榆树屯X号。
委托代理人隋广胜,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北京安邦伟业木门厂反诉宋德奇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安邦伟业木门厂于2008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安邦伟业木门厂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安邦伟业木门厂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北京安邦伟业木门厂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人民陪审员罗颖
人民陪审员侯玉国
二OO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巫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