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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19日受理本案,经核实被上诉人王某乙于2010年2月25日已经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

审判长陈震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朱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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