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19日受理本案,经核实被上诉人王某乙于2010年2月25日已经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
审判长陈震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朱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