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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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9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元,2006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4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8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2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4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卢氏县看守所。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3日晚上10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卢氏县商贸城“商城旅社”,将在该旅社X房间内的卢氏县X乡X村民宋××、李×,以及卢氏一高学生申×等3人的手机盗走,经卢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888元。

2010年3月17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卢氏县X镇X村张××租住的屋内,趁张××不备,偷走床头柜上的摩托车钥匙,后将张××停放在租住房院内的一辆雅迪牌助力摩托车盗走,抵押给卢氏县东花坛“燕子楼”饭店老板廉××,借走现金800元并挥霍。经卢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助力摩托车价值130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宋××、李×、申×、张××等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王××、王某×、廉××、李××、常××、张××、王×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卢氏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卢氏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本院(2005)卢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院(2007)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卢氏县看守所释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1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2日起至2011年3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庆军

审判员张军川

代理审判员祝彩秀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薛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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