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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钢鲅鱼圈分公司协力中心吊车作业区吊车司机。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层X号。

委托代理人:佟桂萱,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层X号。

委托代理人:韩显臣,系辽宁律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4月19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魏某,现年8周岁,就读于鞍山市胜利小学。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日趋冷淡,现已无和好可能,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魏某与被告陈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魏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

三、位于鞍山市立山区X路X-X号私有房屋归原告魏某所有;

四、原告魏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陈某某房屋折价款9.5万元;

五、原告魏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陈某某住房公积金款x元;

六、夫妻共同财产冰箱(一台)、1.8米双人床(一张)、电脑(一台)、功放(一组)、书桌(一张)、圆桌(一张)归被告陈某某所有;微波炉(一台)、1.5米双人床(一张)、餐桌(一张)、电视及电视柜(一组)、DVD(一台)、组合衣柜(一套)、鞋柜归原告魏某所有。

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灵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二0一0年八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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