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14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杞县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某犯非法侵宅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杞县看守所。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孝玲、孙彩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31日晚,因被告人陈某某的妻子张XX被霍XX开车撞伤,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其子陈X(另案处理)到霍XX家进行理论,引起争执,陈某某伙同陈X将霍传海打致耳膜穿孔,经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构成轻伤。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X、陈X、李XX等人的证明,被害人霍XX的陈某,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书及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4日起至2010年10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周义林
审判员高红卫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郭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