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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北京全天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朝民初字第2505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朝民初字第25057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职业歌手,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青,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全天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金泰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焦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北京全天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杨某某于200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某某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人民陪审员郝建丰

人民陪审员梁茜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苏志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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