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某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应在2010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x元;
二、被告上海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应在2010年9月30日前返还原告上海某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履约保函下的金额人民币x元;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70.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x.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9月27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巧凤
审判员金一
代理审判员钱春林
书记员张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