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朝阳区复兴有机化工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孛罗营。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女,47岁,汉族,(略)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某,男,27岁,汉族,(略)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高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流水工业区X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34岁,汉族,(略)副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季清辉,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朝阳区复兴有机化工厂与被告北京高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及郭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朝阳区复兴有机化工厂于200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朝阳区复兴有机化工厂以纠纷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朝阳区复兴有机化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告北京市朝阳区复兴有机化工厂负担5145元(已交纳);鉴定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高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OO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德恒
书记员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