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X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执行总裁。
委托代理人朱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波,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科亚星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泉堡甲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科亚星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中科亚星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中科亚星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元,收取六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刁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