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某、曹某某重婚一案一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淅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重婚罪,2009年6月1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重婚罪,2009年6月1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曹某某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4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曹某某二人在明知曹某某有丈夫的情况下,在盛湾镇X村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至案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姚××、胡××、李××、姚××、姚××、姚××等人证言以及书证医疗保险表、结婚证、户口本及二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曹某某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曹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曹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玉峰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兼):黄某晖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