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X镇X村X号。
委托代理人:袁力宏,辽宁翟铁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绿色智慧城。
被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绿色智慧城。
案由:债权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姚某、董某某系夫妻关系,2006年登记结婚。二被告自原告处购买柴油,未支付货款x。被告姚某在2008年4月17日、5月1日出具欠条,承认欠款事实的存在。原告起诉二被告,要求二被告还欠款及利息。二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董某某、姚某于2010年8月16日给付原告杨某某欠款x元;
二、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已给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春玲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