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桂林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同年10月在湘乡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在湘乡。2005年底,原、被告同往桂林打工,因性格不合,两人经常发生争吵。2007年因矛盾深化,两人开始分居生活至今。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同年10月在湘乡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在湘乡。2005年底,原、被告同往桂林打工,因性格不合,两人经常发生争吵。2007年因矛盾深化,两人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0年7月5日诉至本院。
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小孩,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周艳
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彭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