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南京工业大学动物医学院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段春梅,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秀锦,北京市立方(略)。
委托代理人金毅,北京市立方(略)。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段春梅,被告万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秀锦、金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诉称,《中药治疗母畜某些不孕症及其机理研究》一文(以下简称《中》文)系我的博士学位论文,我对《中》文享有著作权。万方公司未经我许可,即擅自将《中》文收录入其制作的“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以下简称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将学位论文数据库出售给高等院校图书馆等用户,学位论文数据库用户则在其局域网内提供在线浏览或者下载《中》文之服务,万方公司此举已侵犯了我对《中》文所享有的著作权。故我诉至法院,要求万方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向我赔偿经济损失2.16万元以及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复印费等诉讼合理支出费用共计6500元。
被告万方公司辩称,我公司对胡某某系《中》文著作权人不持异议。我公司系学位论文数据库之制作者,我公司认可学位论文数据库收录有《中》文全文。我公司并未在自己经营的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在线浏览或者下载学位论文数据库内容之服务;我公司仅向高等院校图书馆和科研机构等用户出售学位论文数据库,且仅向学位论文数据库用户收取数据库开发成本,我公司并未以学位论文数据库进行赢利性商业活动,故我公司制作学位论文数据库具有公益性质。我公司向学位论文数据库用户出售该数据库之后,并无能力控制学位论文数据库用户如何使用该数据库,故国家图书馆等学位论文数据库用户在其局域网内提供在线浏览或者下载该数据库内容的服务与我公司并无关系。学位论文数据库收录自1981年以来的高等院校自然科学领域的学位论文,收录内容数量庞大,我公司几乎不可能与学位论文数据库所收录的学位论文之著作权人逐一联系并取得使用授权,且我公司已在学位论文数据库中声明学位论文著作权人可与我公司联系授权事宜、我公司将提供标准版权授权协议并支付相应版权费用、我公司将视学位论文著作权人之异议将相关学位论文予以删除或作其他处理等,故我公司不存在侵犯胡某某对《中》文所享有的著作权的故意。我公司已于收到本案起诉书之后将《中》文从学位论文数据库删除。我公司同意向胡某某支付合理的著作权使用费用,但不同意其要求我公司赔偿过高经济损失和诉讼支出费用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中》文系胡某某于1999年6月创作完成的博士学位论文。胡某某与万方公司均对《中》文字数为120千字以及胡某某对《中》文享有著作权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万方公司系学位论文数据库之制作者,学位论文数据库收录有《中》文全文。万方公司并未在其经营的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在线浏览或者下载学位论文数据库内容之服务。万方公司向高等院校图书馆和科研机构等用户出售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向学位论文数据库用户提供将该数据库复制于用户网络服务器之服务;万方公司称其在全国普通高等院校中的市场占有率约为50%。国家图书馆系学位论文数据库用户之一,国家图书馆在其局域网内提供在线浏览或者下载包括《中》文在内的该数据库内容的服务。胡某某之委托代理人段春梅、梅新和于2007年9月1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之下对国家图书馆在其局域网内提供在线浏览或者下载包括《中》文在内的学位论文数据库内容的服务之情况进行证据保全。
胡某某于2007年9月20日向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支付公证费1000元。胡某某曾与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于2007年9月18日向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5000元。胡某某另向本院提交金额为268.5元的交通费票据,并称上述交通费系为本案所支出。
上述事实,有《中》文、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2007)海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交通费票据以及本院庭审笔录、证据交换笔录等在案佐证。
万方公司向本院提交北京市公证处(2007)京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以证明网址为x.cnki.net的网站所载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收录有《中》文,以及该网站所载“出版及稿酬支付公告”声明博士论文稿酬支付标准为每篇380元、硕士论文稿酬支付标准为每篇230元等。胡某某当庭表示其未曾授权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收录《中》文,网址为x.cnki.net的网站亦未曾向其支付过任何稿酬。鉴于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收录《中》文一节与本案并无关联,且网址为x.cnki.net的网站所载“出版及稿酬支付公告”仅系该网站单方声明,故本院认为万方公司提交的此份公证书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予认证。
本院认为:
胡某某系《中》文之作者,其对该文120千字的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权。
万方公司作为学位论文数据库制作者应对该数据库承担责任。万方公司将《中》文全文收录入学位论文数据库,其此举已涉及对《中》文的复制;万方公司向高等院校图书馆和科研机构等用户出售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向学位论文数据库用户提供将该数据库复制于用户网络服务器之服务,其此举已涉及对《中》文的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万方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上述行为已经《中》文著作权人胡某某之许可,本院认为万方公司已侵犯了胡某某对《中》文所享有的著作权。
万方公司虽未在自己经营的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在线浏览或者下载学位论文数据库内容之服务,但此节并不能改变万方公司侵犯胡某某对《中》文所享有的著作权之性质。万方公司辩称其向学位论文数据库用户出售该数据库之后,并无能力控制学位论文数据库用户如何使用该数据库,故国家图书馆等学位论文数据库用户在其局域网内提供在线浏览或者下载该数据库内容的服务与其并无关系;万方公司此项意见与其向学位论文数据库用户提供将该数据库复制于用户网络服务器之服务之事实相悖,本院认为万方公司对国家图书馆等学位论文数据库用户在其局域网内提供在线浏览或者下载该数据库内容的服务显系明知,且国家图书馆等学位论文数据库用户对该数据库的使用方式亦显出于用户向万方公司购买该数据库之合同目的,故本院对万方公司此项意见不予采信。
万方公司辩称其仅向学位论文数据库用户收取数据库开发成本,其并未以学位论文数据库进行赢利性商业活动,故其制作学位论文数据库具有公益性质,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学位论文数据库收录内容数量庞大并不能成为万方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即对《中》文予以使用的合理理由,且万方公司在学位论文数据库中声明学位论文著作权人可与其联系授权事宜、其将提供标准版权授权协议并支付相应版权费用、其将视学位论文著作权人之异议将相关学位论文予以删除或作其他处理等亦不能免除其使用《中》文应取得著作权人胡某某授权之义务,万方公司辩称其不存在侵犯胡某某对《中》文享有的著作权之故意,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万方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在学位论文数据库中收录《中》文,并删除国家图书馆等学位论文数据库用户网络服务器中的《中》文。万方公司应向胡某某赔偿经济损失,本院考虑《中》文的独创性程度,参照国家相关稿酬支付标准,并考虑万方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和范围等因素对该经济损失数额予以确定,不再全额支持胡某某的诉讼请求。万方公司对于胡某某为本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亦应一并予以赔偿。胡某某对于其不合理的部分诉讼请求所对应的诉讼费用应自行予以负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收录《中药治疗母畜某些不孕症及其机理研究》一文,并立即删除国家图书馆等“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用户网络服务器中的《中药治疗母畜某些不孕症及其机理研究》一文;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胡某某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七千九百五十元;
三、驳回原告胡某某对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百零三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一百二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三百八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陈坚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