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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徐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1970年生。

被告徐某某,男,1971年生。

委托代理人赵虎,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抚养纠纷一案后,被告徐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徐某某现住在漯河市X路建委家属院,属于漯河市郾城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徐某某的住所地在漯河市郾城区,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该案件移送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徐某某身份证登记的住所地是河南省漯河市X街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被告徐某某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向法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被告徐某某,且该房屋坐落在黄某路)和漯河市郾城区沙北办事处昆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以此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漯河市郾城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5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根据上述规定,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故被告徐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徐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玉娥

审判员郭智勇

审判员何建军

二O一0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颜利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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