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万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乙X号佳丽饭店X室。
法定代表人邓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进,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联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B座金洲大厦X层8—A。
法定代表人官某,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芸,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某,女,北京联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行政经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联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万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联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万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万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联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二十三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万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两千九百一十一元五角,已交纳。
审判长石必胜
人民陪审员王桐
人民陪审员刘卫星
二OO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刁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