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炎陵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洪,湖南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华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截止于2010年8月30日被告尹某某欠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x元、利息5666.92元,计x.92元,2010年8月30日后的利息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
二、被告尹某某自愿于2010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92元;
三、被告张某某对被告尹某某的上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申请费480元,共计95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尹某某自愿全部负担,并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袁华成
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王飞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