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谈某诉被告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红军独任审判,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09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借款未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3,000元。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借原告33,000元于2006年8月30日还清。但之后,被告未还款。
上述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为证,并经庭审核实无误。
本院认为: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原告借款,由此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谈某借款33,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5元,由被告袁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伟
审判员张红军
代理审判员王燕华
书记员陆求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