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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等2人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户籍所在地(略))。2006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8年9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10天。因本案于2010年6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技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略)。因本案于2010年6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张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金玉明、雷海峰,被告人范某、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范某、张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借吃夜宵之机,劝被害人徐某甲大量饮酒,后将被害人徐某甲骗至本区X镇“玉昆小区”四期张某某暂住处,以“二八杠”方式进行“赌博”,期间,张某某及被告人范某、张某趁被害人徐某甲饮酒过量,采用偷牌、换牌等方式,对被害人徐某甲进行诈骗,致使被害人徐某甲共欠下赌债人民币x元,事后索得人民币x元。

2010年6月6日、7日,被告人范某、张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乙陈述,证人徐某甲、沈某某证言,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范某、张某的户籍资料及被告人范某的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某、张某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6日起至2014年2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7日起至2013年9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燕

审判员张华

代理审判员姚正清

书记员蒋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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