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邵武市X乡X村。因本案于201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23日,被告人黄某从他人处购得138张淫秽光盘准备贩卖牟利。同年7月1日中午,被告人黄某在本区X镇X路X弄X号飞红蛋糕房内将其中8张淫秽光盘出售给张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138张光盘均系淫秽音像制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证言,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照片,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光盘,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海林
书记员朱慧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