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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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邓某某受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祁东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男。2009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祁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予以执行。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祁检自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2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休庭后,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于5月17日向本院提出需补充侦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6月8日,祁东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恢复本案审理,本院于2010年6月13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邓某某受贿一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王雪华

审判员凡文生

审判员邹琦

二0一0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邹金燕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七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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