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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丽星诉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原告方丽星,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方丽星与被告董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丽星诉称,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方依甜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单方承担女儿抚养费。

被告董某某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6年8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到原告家落户。2007年8月24日,双方生育女孩方依甜。女孩方依甜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因感情纠纷,被告于2007年5月间即与原告不辞而别。此后,被告一直不与原告音信联系,去向不明。原告以双方因草率结婚、被告婚后不尽家庭义务、原、被告分居生活满两年,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出示了身份证一份、户籍登记卡二份、结婚证一份、出生证一份、盖尾镇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双方经登记结婚和生育女孩及被告现下落不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身份证、户籍登记卡、出生证明、盖尾镇X村委会证明等各一份,经庭审认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证明原、被告经登记结婚、生育女孩及被告现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经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因此,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离婚后的女儿抚养,双方都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鉴于被告现下落不明,女儿方依甜又长期跟随原告生活,因此,对原告要求抚养女儿方依甜并自愿承担抚养费,本院予以采纳。被告董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方丽星与被告董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方依甜由原告方丽星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方丽星承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由原告方丽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某仙

审判员陈爱国

人民陪审员蔡建炜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许晓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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