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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申请国家赔偿确认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确认申请人: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X镇X村。

确认申请人苗某某以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007年11月对其人身和财产强制执行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出确认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苗某某以双方经过协商、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确认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确认申请人苗某某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确认申请人苗某某撤回确认申请。

审判长司兑现

审判员张三全

审判员赵彩霞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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