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申请人: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X镇X村。
确认申请人苗某某以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007年11月对其人身和财产强制执行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出确认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苗某某以双方经过协商、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确认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确认申请人苗某某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确认申请人苗某某撤回确认申请。
审判长司兑现
审判员张三全
审判员赵彩霞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