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X街X号X-X-X。
委任代理人:王松青,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沈阳热电厂职工。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X路X-X号X-X-X。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山市煤气公司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付锐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阚红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