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主管,住(略)。
被告浙江华虹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X号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路X号X号楼。
被告丰盛鑫业音像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街甲256-2。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华虹光电有限公司、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丰盛鑫业音像中心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华虹光电有限公司、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浙江华虹光电有限公司、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的起诉。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张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