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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诉赵某乙、舞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赵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群芳,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丙,赵某乙之妹。

委托代理人张廷杰,舞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舞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代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舞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殷玉晓,河南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甲因土地行政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0)舞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0)舞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某利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田新亚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翟朝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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