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窦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王俊林,北京市齐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文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汪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方明亮,男,华文出版社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X号。
被告魏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某诉被告华文出版社、魏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某某于200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华文出版社、魏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窦某某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窦某某撤回对被告华文出版社、魏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窦某某负担八百零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石必胜
人民陪审员刘虎
人民陪审员洪秀芳
二OO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刁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