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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某某诉华文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1247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12473号

原告窦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王俊林,北京市齐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文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汪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方明亮,男,华文出版社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X号。

被告魏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某诉被告华文出版社、魏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某某于200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华文出版社、魏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窦某某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窦某某撤回对被告华文出版社、魏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窦某某负担八百零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石必胜

人民陪审员刘虎

人民陪审员洪秀芳

二OO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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