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周某某与戴某某、绥宁县关峡苗族乡林业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开柏,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集跃,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被告绥宁县X乡林业站。

法定代表人刘某,站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绥宁县X乡林业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7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洪青万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