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街X号鸿丰商贸城302—303房。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文武,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永健,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小白羊超市连锁总店第九分店,住所地北京市X村X村东大街X号。
负责人刘某某。
被告北京小白羊超市连锁总店,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北口。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小白羊超市连锁总店第九分店、北京小白羊超市连锁总店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8日以与被告北京小白羊超市连锁总店第九分店、北京小白羊超市连锁总店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小白羊超市连锁总店第九分店、北京小白羊超市连锁总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