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绥宁县X镇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该村书记。
委托代理人向成风,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宁县(略)。
负责人:刘某乙,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欧阳甫成,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绥宁县X镇X村委会与被告绥宁县(略)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宁县X镇X村委会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绥宁县X镇X村委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绥宁县X镇X村委会撤回对被告绥宁县(略)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绥宁县X镇X村委会负担。
审判长李锡政
审判员洪青万
人民陪审员肖盛东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袁益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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