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周某某诉《中国工商》杂志社、李某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海民初字第2449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第24497号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自由撰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图书传播研究所办公室副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图书传播研究所职员,住(略)。

被告《中国工商》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叶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莫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工商杂志社办公室主任,住(略)。

被告李某,女,汉族,30岁,原《中国工商》杂志社记者,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中国工商》杂志社、李某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李某的约稿行为为职务行为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审判长李某

人民陪审员韩玉魁

人民陪审员文龙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唐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