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自由撰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图书传播研究所办公室副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图书传播研究所职员,住(略)。
被告《中国工商》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叶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莫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工商杂志社办公室主任,住(略)。
被告李某,女,汉族,30岁,原《中国工商》杂志社记者,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中国工商》杂志社、李某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李某的约稿行为为职务行为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审判长李某
人民陪审员韩玉魁
人民陪审员文龙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