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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与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

审判员陶继稳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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