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某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上海市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卿,上海市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魁,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X路X号X室,实际营业地上海市徐汇区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被告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某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某某集团公司、上海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倪红霞
审判员杜灵燕
代理审判员孙某瑛
书记员钱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