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福建人民出版社,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路X号。
被告何某某(笔名铁岩),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X号楼X号。
委托代理人马新忠,北京市燕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总经理助理,住(略)。
案由:侵犯著作权
原告张某某起诉称,原告于2004年7月12日在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购买了由被告何某某编著、被告福建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剑拔天下惊-张学良全传》一书。经对比,原告发现该书中有11万字抄袭了原告所著的《张学良写真》一书。原告认为三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在《新闻出版报》或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致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何某某答辩称:原告张某某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且其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剑拔天下惊-张学良全传》一书完全是依据历史文献创作的,并未侵害原告的著作权,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福建人民出版社、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未答辩。
在本案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何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赔偿张某某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何某某负担(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何某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ОО四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潘伟
书记员历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