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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何某某(笔名铁岩)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4)二中民初字第1028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二中民初字第10280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福建人民出版社,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路X号。

被告何某某(笔名铁岩),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X号楼X号。

委托代理人马新忠,北京市燕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总经理助理,住(略)。

案由:侵犯著作权

原告张某某起诉称,原告于2004年7月12日在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购买了由被告何某某编著、被告福建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剑拔天下惊-张学良全传》一书。经对比,原告发现该书中有11万字抄袭了原告所著的《张学良写真》一书。原告认为三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在《新闻出版报》或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致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何某某答辩称:原告张某某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且其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剑拔天下惊-张学良全传》一书完全是依据历史文献创作的,并未侵害原告的著作权,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福建人民出版社、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未答辩。

在本案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何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赔偿张某某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何某某负担(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何某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ОО四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潘伟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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