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被告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科技工业园C-33。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被告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四十八分店,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X街X号。
负责人王某某,经理。
被告贵州东方录音录像出版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经理。
被告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开发区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四十八分店、贵州东方录音录像出版公司、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郎京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