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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被告平顶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立浩,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兰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1970元10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金娥,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丽霞,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平顶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立洁,被告公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李金娥,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丽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20日,被告公交公司的职工李玉堂驾驶被告所有的豫x六路公交车,行驶至新华路北段时将原告张某某撞伤,经事故科认定,李玉堂负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1、腰椎滑脱,2、急性颅脑损伤,3、腰背部软组织损伤。原告伤情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被告豫x公交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所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4348.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x.08元。

被告公交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部分诉请无法律依据。另外原告本人年龄较大,自身存在一定的疾病,要求对原告的伤残评定重新鉴定。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同意第一被告的答辩意见。我们将依据交强险的规定,依法进行赔偿,诉讼费不应由我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0日10时30分,被告公交公司驾驶员李玉堂驾驶豫x六路公交车在新华路北段立交桥南侧将步行的原告张某某撞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玉堂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当日原告张某某被送往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腰椎滑脱”。原告于2009年9月,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庭审中被告提出要求重新鉴定。2010年4月经司法鉴定伤情为九级伤残。2009年1月7日出院,住院共49天,出院医嘱为:1、绝对卧床休息2、加强营养3、建议手术治疗4、不适随诊,住院期间,原告支付医疗费4348.21元,原告在住院治疗期间有其女儿张爱萍、儿子张宪林陪护,陪护人员张爰萍的护理费未提交误工工资表,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每月1102.58元,49天为1800元。张宪林工作单位证明每月收入1860元,49天护理费为2790元,(二人护理费共计4590元)住院伙食补助每天按30元计算为1470元,伤残赔偿金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x元/年为(x元×20年×20%)x元。交通费酌定为260元。

另查明,肇事车辆豫x公交客车所有权人是平顶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该车辆于2008年7月7日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险种为机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额为x元。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票据、诊断证明、出院证、交通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被告公交公司提供的车辆投保单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和审核,且有庭审笔录在卷为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肇事车辆投保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依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限额内对原告张某某的损害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可由被告公交总公司承担。原告请求的误工费,本院认为原告是退休职工,不存在有误工的情况,故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护理人员张爱萍护理费用按照规定应按原告住院时间计算,因未提供误工费表,故本院参照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准。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医疗费4348.21元,护理费4590元,营养费4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70元,交通费260元,残疾赔偿金x元,共计x.21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886元,原告负担886元,被告公交总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冯现

审判员付洁

代理审判员张小磊

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何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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