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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曾某某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9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09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书华、张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某在2007年1月至2008年9月,任新野县X乡城建所所长期间,违反农村建房有关法律规定,对辖区内建房户用“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以修路款的名义乱收费,期间共向全乡建房户乱收费用x元,违反了豫计收费(2002)X号《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证人马××、李××、李××、刘××、段××、李××、马××、王××、李××、何××、马××等人的证言、新野县X乡预算外资金管理站查账说明总分类账、查账说明、收费票据、豫计收费(2002)X号文件及有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的事项,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曾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吴军

审判员何霞

人民陪审员王炳会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刘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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