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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甲与成某乙等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江建光,湖南省湘乡市虞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祺,湖南省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甲与被告成某乙、成某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甲于2009年12月30日以已与两被告自行和解,两被告已依和解协议履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成某甲负担。

审判员龙元国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吴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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