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游志雄,北京市逸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沐,北京市逸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劳动午报社,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胡凤云,北京兴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工作单位是劳动午报社,职务是总编室主任。
本院于2004年5月17日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劳动午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04年8月5日以已与被告劳动午报社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劳动午报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劳动午报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广良
审判员彭文毅
人民陪审员王桂莲
二OO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张颖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