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乡X村民,住(略)。
被告甘泉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甘泉县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甘泉县农业局局长。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甘泉县人民政府行政侵权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魏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诉甘泉县政府违法违纪收回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经庭审当庭举证、质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东风
审判员李长东
审判员冯小炯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