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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甲诉内蒙古人民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朝民初字第1705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朝民初字第17055号

原告孟某甲(曾用名孟某学),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江苏省东海县岗埠农场包庄小学退休教师,住(略),现住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白虎山新村。

委托代理人孟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现住址同孟某甲。

被告内蒙古人民出版社,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X街X号。

被告徐某某(笔名方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竞人天地(北京)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竞人天地(北京)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汪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竞人天地(北京)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陈某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学生,住(略)。

徐某某、李某、汪某、陈某丙的委托代理人均为段鹏,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丁。

本院在审理孟某甲诉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徐某某、李某、汪某、陈某丙、陈某丁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孟某甲于200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孟某甲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孟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孟某甲负担130元(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OO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普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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