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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乳名海子),男,X年X月X日出生。

公诉机关以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家中因琐事,与女朋友杨某发生争吵。刘某某对杨某打并将杨某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损伤为轻伤。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家中因琐事,与女朋友杨某发生争吵。刘某某殴打杨某,致杨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身体体表多处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方与被害人杨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告方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x元,被害人杨某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杨某陈述,2009年4月24日下午4点多钟,我在刘某某家里。刘某某的父亲和刘某某的二爹在叙话。不知什么原因,刘某某和他爸争吵起来。后刘某某说他爹对我有什么想法。我当时害怕(影响)他们家庭关系,就没有讲。到屋里面之后,刘某某就用脚往我右腿上踢了有五六脚。刘某某的妈就进来了,问刘某某为什么打我。我就对刘某某的妈说:“俺叔有时候看我的眼神有些不对。”他妈听了之后就出去了。刘某某又用脚踢往我腿上踢,后又用电脑线往我的身上打。我用手护,把我的左手背都打青。可能是刘某某的妈听见刘某某还在打我,就进来给刘某某跪下,让他不要再打,刘某某就没有再打我了。杨某还陈述,刘某某多次对其实施殴打;2、被告人刘某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3、证人杨××、张××证言证实,刘某某的妈打电话让我们到她家去接女儿杨某。把杨某接回后,发现杨某身上全是伤。后我们就报案,并对杨某的伤进行了法医鉴定;4、证人鲍××证言与证言人杨××、张××证言相吻合,并证实杨某是其干女儿;5、证人李××证言,我是刘某某的母亲。当天我听见杨某和海子在叫唤,并看到他们互相用手指对方,我就出面制止海子。2009年5月25日,我打电话给杨某的父母,让他们把杨某接回;6、证人刘××证言,我是刘某某的父亲,离2009年4月30日有七八天前的晚上七八点,我回家听老伴李××讲,刘某某和杨某吵架,并且还打起来了。我和李××就批评刘某某。后杨某被他父母接回去了;7、法医鉴定及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杨某身体体表多处损伤构成轻伤;8、赔偿协议、收条及撤诉申请书证实被告方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被害方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9、抓获经过证实,2009年4月29日,固始县公安局张老埠派出所侦查人员在刘某某家中将刘某某抓获,同日将其刑事拘留。2010年6月30日22时许,深圳市公安局公明派出所民警通过摸排在公明街道附近一休闲会所将网上在逃人员刘某某抓获;10、户籍证明、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及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经过。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方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被害方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故可以对被告人刘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6月30日起至2010年1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汪耀洲

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齐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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