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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弟粮油私人有限公司诉陆丰市港大实业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一中民初字第53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一中民初字第539号

原告郭某弟粮油私人有限公司(x&x),住所地新加坡金声河畔道一号世界城#05-01。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x),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申会娟,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人民大学,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陆丰市港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X镇金驿市X排一幢对面14-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原告郭某弟粮油私人有限公司(简称郭某弟粮油公司)诉被告陆丰市港大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港大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弟粮油公司于2007年4月17日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已终止,纠纷已经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弟粮油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弟粮油私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陆丰市港大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元,减半收取五百元,由原告郭某弟粮油私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人民陪审员刘某霞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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