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陈玉峰,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09)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淑云
审判员肖志祥
审判员苏哲
二O一O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胡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