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协和生物医药化妆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X号优士阁A座x室。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北京市富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苏州市协和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沛,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日光旭升精细化工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宋家庄东南窑村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研究所主任。
上诉人北京协和生物医药化妆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侵犯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北京协和生物医药化妆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上诉人郑某某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北京协和生物医药化妆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协和生物医药化妆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由北京协和生物医药化妆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冯某
二ΟΟ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