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冯兵,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住(略)。系被告王某甲之子。公民身份号码:x。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平,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采矿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袁溥
审判员苏哲
审判员肖志祥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胡煜婷